損害賠償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0年度,305號
PCDV,110,補,305,202103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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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補字第305號
原   告 祐晟國際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王柏森 
訴訟代理人 姜智揚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凱時國際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10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,9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3   月  8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 法 官 楊千儀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3   月  8 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蕭凱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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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祐晟國際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凱時國際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晟國際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