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05號
原 告 祐晟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柏森
訴訟代理人 姜智揚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凱時國際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10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,9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千儀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
書記官 蕭凱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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