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77號
聲 請 人 趙新元
相 對 人 台灣佛羅米科技有限公司
上列聲請人聲請為台灣佛羅米科技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,聲
請人於聲請時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為非訟事件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。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,
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
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凱俐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
書記官 涂菀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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