撤銷遺產分割繼承登記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0年度,185號
PCDV,110,補,185,202103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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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補字第185號
原  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李天送 



被   告 吳忠和 
      吳** 
      吳芷瑜 
一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協議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  納裁判費。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,在使其債權獲得清
  償,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,原則上以
  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,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;但被撤銷法律
  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,則以該被撤銷
  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(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
  議決議參照)。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:(一)被告吳忠和
  吳**吳芷瑜就坐落於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(權
  利範圍各20000分之223),暨其上同段620建號(門牌號碼
  為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弄00號,權利範圍為吳**
  吳芷瑜各2分之1)之不動產,於民國108年10月30日所為之
  所有權處分及分割繼承登記行為,應予撤銷。(二)被告吳
  **、吳芷瑜應將前項上開不動產於108年10月30日所為之
  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,並回復登記為被告吳忠和吳**
  、吳芷瑜三人公同共有。查上開不動產附近1年內之房地交
  易價格每坪約為新臺幣(下同)22萬0,053元,此有本院依
  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結果1紙附
  卷可稽,則其價額核為452萬6,490元(計算式:層次暨附屬
  建物面積68平方公尺×0.3025×交易單價22萬0,053元=452
  萬6,490元;元以下四捨五入),顯然高於原告起訴狀所載
  其債權總金額為149萬8,155元,揆諸前揭說明,本件訴訟標
  的價額以較低之該債權總金額149萬8,155元核定之,應徵第
  一審裁判費1萬5,850元。
二、原告起訴時未載明被告吳**之真實姓名,其起訴程式尚有
  欠缺,應命原告補正之。
三、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
  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
  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3   月  12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王雅婷
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3   月  12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但育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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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