閱覽卷宗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聲字,110年度,40號
PCDV,110,聲,40,20210308,1

1/1頁
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10年度聲字第40號
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
上列聲請人因相對人游美雲與第三人郭孝明間本院101 年度重訴
字第443 號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聲請閱覽卷宗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卷內文書,第三人經當事 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,而為前項之聲請者,應 經法院裁定許可。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、2 項定有明文 。是第三人僅於經當事人同意,或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且 經法院裁定許可,方得閱覽卷內文書。次按所謂有法律上之 利害關係者,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 上之利害關係而言,不包括經濟上、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 利害關係在內(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抗字第60號裁判要旨參 照)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本院101 年度重訴字第443 號請求土地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業經判決確定,聲請人為相對人游美雲 之債權人,為明瞭本件案情以便早日實現債權,並抄錄、影 印他造當事人所提證物,實有閱卷之必要,是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242 條規定,請求准予閱覽該事件卷宗等語。三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固主張其為相對人游美雲之債權人,就相 對人與第三人郭孝明間本院101 年度重訴字第443 號請求土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(下稱系爭事件)有利害關係,並經 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10 年度司執字第12038 號清償債務強制 執行事件受理在案,復聲請人又持本院新北院賢110 年度司 執字12038 字第1104007755號函影本認對系爭事件有調查之 必要等云云。惟聲請人並未提出其業經系爭事件當事人同意 閱卷之證據,且依聲請人上開主張,僅可認聲請人與系爭事 件之當事人游美雲間具有經濟上之利害關係,又聲請人復未 提出其他供本院即時調查之證據,致本院無法依其主張審認 聲請人就系爭事件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,是聲請人顯然未盡 其釋明之責,揆諸前揭說明及法條規定,本件聲請人之聲請 ,於法未合,應予駁回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



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 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
書記官 張雅筑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