宣告破產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破字,110年度,9號
PCDV,110,破,9,20210318,1

1/1頁
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10年度破字第9號
聲 請 人 福井科技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鍾介凡 
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,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 ,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裁判費。又非訟事件之聲 請,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非訟事件法第 30條之1 亦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聲請人聲請破產,未據繳納聲請費用,經本院於民國 110 年1 月12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5 日內補正,該裁定已於 110 年1 月20日寄存送達於聲請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( 本院卷第59頁)。是該裁定於110 年1 月30日送達合法生效 ,惟聲請人迄未補正繳納聲請費,此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 答表、答詢表在卷足證(本院卷第63至67頁),依上開規定 ,其聲請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因此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
書記官 鄔琬誼

1/1頁


參考資料
福井科技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