更生事件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消債更字,110年度,75號
PCDV,110,消債更,75,202103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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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75號
聲 請 人 陳清堂 
代 理 人 鄒純忻律師
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,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。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,徵收聲請費新臺幣(下同)1,000 元,郵務送達費及法院 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。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 ,其超過部份,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。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,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,定期命 聲請人預納之,逾期未預納者,除別有規定外,法院得駁回 更生或清算之聲請,此觀同法第6 條之規定亦明。二、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,惟未提出前開資料到院,爰定 期命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則駁回其聲請。
三、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3 項、第8 條但書,裁定如 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
書記官 童淑敏
附件:
一、預納郵務送達費1,720 元(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,以每 人10份,每份43元計算)。
二、詳細說明聲請人積欠債務之原因,及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不 能清償之虞之情事,並提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 之相關證明文件。
三、聲請陳稱其自民國108 年1 月起有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,請 聲請人應說明其自108 年1 月起迄今之平均每月營業額為何 ?並請提出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 、綜合所得稅申報書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。
四、聲請人聲請前2 年(即自107 年11月6 日起至109 年11月6 日止)之財產變動狀況,包含:
(一)就不動產、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(買賣、互易、設定抵押權



等)、無償(贈與、第三人清償等)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; 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,應詳為標明不 動產之坐落地號、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(買賣契約等 )相關資料。
(二)如有終止保險契約,應陳報終止日期、領取解約金數額。(三)最近5 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、期貨、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 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。
五、聲請人有無雙務契約(含「保險契約」)尚未履行完畢,及 有無附條件買賣尚未付清價金。
六、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,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,並提出【證 明文件】:
(一)財產目錄:
土地、建築物最新登記謄本(含他項權利部)、動產(含名 稱、種類、數量)、【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 券集保存摺之「完整全部內頁」影本(須附銀行名稱及帳號 、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)】、股票(含 公司、營利事業統一編號、主營業所所在地)、保險單(含 以本人及配偶、未成年子女、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 保單及儲蓄性、投資性保單)、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 所有財產,並其性質及所在地;如財產附有擔保權、優先權 或其他負擔,應一併表明(如抵押權、質權等),並提出該 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。
(二)收入數額:
1、說明聲請人目前工作為何?平均每月收入為若干元?並請提 出聲請人自107 年11月份迄今之每月薪資袋或薪資明細單( 含本俸、佣金、獎金、津貼等)、在職證明、薪資入帳存摺 封面及內頁等證明文件。
2、聲請人自107 年11月份迄今有無領取年金、保險給付、租金 收入、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、各類政府補助金、分居或 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?如有,應 一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。
3、聲請人有無於何公司行號兼職及每月兼職收入與證明文件。(三)必要支出數額:
1、請說明聲請人每月支出租金及膳食費用分別高達1 萬元、1 萬5,000 元至2 萬元之必要性,並應就聲請人所列各項必要 生活費用支出數額,應提出相關單據(如發票、收據、繳費 證明、轉帳存摺內頁等)釋明。
2、依聲請人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所示,其上載明每月租金為4 萬5,000 元,與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租金1 萬元不符,請說 明聲請人是否有與他人共同居住於租屋處?如有,租金約定



如何分擔?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。
七、陳報下列事項:
(一)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及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 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。
(二)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 年間,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 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及其計算方法。(三)提出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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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