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家非調字,110年度,45號
PCDV,110,家非調,45,202103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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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10年度家非調字第45號
聲 請 人 張志輝 
      張雅鈺 
      張雅君 

相 對 人 張新發 

上列當事人間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家事事件法第125條第1項規定,下列扶養事件,除本法別 有規定外,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:一 、關於扶養請求事件。二、關於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 件。三、關於因情事變更請求變更扶養之程度及方法事件。 四、關於其他扶養事件。又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規定 ,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,除當事人 有管轄之合意外,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 院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張志輝等3人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,經 查受扶養權利人即相對人現居住在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0○ 00號2、3樓新北市私立承新老人長期照顧中心,此有聲請人 提出之家事聲請狀、本院電話紀錄在卷可參。揆諸首開說明 ,本件應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居所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 轄,茲聲請人向無管轄之本院聲請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 本案移送至該管法院。
三、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
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甄漪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
書記官 孫名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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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