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扶養費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家非調字,110年度,326號
PCDV,110,家非調,326,202103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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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10年度家非調字第326號
聲 請 人 林雋恩 
      林廣寓 

法定代理人 陳君華 
相 對 人 林庚煒 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,聲請人聲請未據繳
納裁判費。本件聲請人依家事聲請狀,請求相對人應自民國110
年3 月15日起按月給付新臺幣(下同)25,000元,至聲請人成年
為止,經查,聲請人林雋恩為101 年9 月15日出生,至成年20歲
即121 年9 月15日,聲請人林廣寓為104 年5 月3 日出生,至成
年20歲即124 年5 月3 日,均超過10年,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、
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,因定期給
付或定期收益涉訟,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;期間未確
定時,應推定其存續期間。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,依民事訴訟法
第77條之10規定,以10年計算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,000,00
0元(計算式:25,000元×12月×10年)。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
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,應徵費用2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
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110   年  3   月  31  日
         家事法庭   法 官 顏妃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110   年  3   月  31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俐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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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