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非調字第223號
聲 請 人 許玉娥
相 對 人 唐湘佩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,聲請人起訴未據繳
納聲請費。本件聲請人依家事聲請狀,請求相對人自民國109 年
3 月3 日起按月於每月3 日前給付聲請人扶養費用新臺幣(下同
)15,000元,至其死亡之日為止。經查,聲請人為44年1 月6 日
出生,現年約66歲,依108 年臺灣地區簡易生命表所載,聲請人
年齡之平均餘命為21.37 年,復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、非訟事件
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,期間未確定時,應
推定其存續期間,其期間超過十年者,以十年計算,是本件訴訟
標的價額為1,800,000 元(15,000元×12月×10年=1,800,000元
)。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 款之規定,
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2,000 元,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
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
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顏妃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
書記官 林俐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