履行同居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家非調字,110年度,222號
PCDV,110,家非調,222,202103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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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10年度家非調字第222號
聲 請 人 鄭羽廷 
相 對 人 徐賢文 
 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履行同居事件,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。查
本件係因非財產關係而為聲請,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
件法第14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1,000 元,茲依家
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,限聲請人於
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

中  華  民  國 110   年  3   月  15  日
         家事法庭   法 官 顏妃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110   年  3   月  15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俐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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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