訴訟救助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家救字,110年度,100號
PCDV,110,家救,100,202103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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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10年度家救字第100號
聲 請 人 張淑晶 



相 對 人 張振盛 

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代墊醫療費等事件,聲請人聲請
訴訟救助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 定,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,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,依 同法第109第2項、第284條之規定,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 據以釋明之。又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, 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,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,或依 其提出之證據,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 ,即應將其聲請駁回(最高法院26年滬抗字第34號判例意旨 可資參照)。
二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雖以其無資力為由聲請訴訟救助,惟聲請 人僅提出聲請人之重大傷病診斷書及其父母之診斷證明書, 並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資料以為釋明,揆諸前揭說明, 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於法即尚有未合。且本院依職權調閱 本院109年度家救字第131號案卷查知,聲請人之名下股票前 經拍賣所得金額為1,282,463元,經扣除應執行之債權後仍 有相當餘額,是聲請人顯非窘於生活。再者,經本院依職權 查閱聲請人於民國106年度至108年度之財產及所得明細結果 ,聲請人於上開年度所得依序為新臺幣(下同)4,703元、8 元、850元,所得項目均為股利,且聲請人名下財產有汽車1 輛及投資3筆,投資內容分別為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之投資現值10,000元、矽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投資現值 9,120元、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現值50,000元,相對人財 產總額為69,120元等情,此有相對人108年稅務電子閘門財 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憑,是聲請人顯非無資力之人,難 認其無資力支付本件訴訟費用。從而,聲請人本件聲請,為 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




家事法庭 法官 陳宣每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
書記官 張瑋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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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矽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