拋棄繼承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繼字,110年度,892號
PCDV,110,司繼,892,20210329,1

1/1頁
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10年度司繼字第892號
聲 請 人 麥家慶 

      麥家寬 


      麥瑋倢 

      麥瑋璇 

 
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遺產繼承人,除配偶外,依左列順序定之:(一)直系血 親卑親屬。(二)父母。(三)兄弟姊妹。(四)祖父母。 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,以親等近者為先。第一順序之 繼承人,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,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 卑親屬繼承。民法第1138條、第1139條、第1176條第5 項分 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麥家慶麥家寬係被繼承人麥家 珍之弟、妹,聲請人麥瑋倢麥瑋璇係被繼承人麥家珍之姪 ,被繼承人於民國109年12月22日死亡,聲請人自願拋棄繼 承權,爰依法檢呈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、繼承系統表、聲 請人戶籍謄本、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云云。三、經查,本件被繼承人麥家珍與聲請人麥家慶麥家寬係兄弟 、妹關係,被繼承人於109 年12月22日死亡等事實,固據聲 請人提出戶籍謄本、除戶戶籍謄本、繼承系統表等件為證。 惟查本件被繼承人之母麥張雪珠即第二順序之繼承人於本件 聲請人110年3月19日聲明拋棄繼承時,乃至於迄今仍未依法 聲明拋棄繼承,有聲請人所提繼承系統表及本院案件繫屬索 引卡查詢在卷可稽。依上規定,本件被繼承人麥家珍既尚有 第二順序之繼承人麥張雪珠為其繼承人,則繼承順序在後之 本件聲請人麥家慶麥家寬自非當然繼承,另聲請人麥瑋倢麥瑋璇均非屬法定繼承人,其聲明拋棄繼承,於法不合, 不應准許,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

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
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