更生事件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消債更字,110年度,47號
PCDV,110,司執消債更,47,2021031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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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7號
聲 請 人 張芯旖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
即 債務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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代 理 人 謝幸伶律師(法扶律師)        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。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,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通知債權人,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 意該方案,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。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 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,且其所代表之 債權額,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額二分之一時, 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,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60條第1項、第2項規定自明。更生方案經可決者,法院應為 認可與否之裁定;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,因更生方案履行之 必要,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 度,得為相當之限制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2條第1項、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,前經本院以107年度消債更字第366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,有上開裁定1份在卷可參。而其 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亦經本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(下稱本法)第60條第1項規定,於110年2月2日發函與全 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,請其等於文到7日內確答是否 同意聲請人所提之更生方案,經函復結果所示,本件11位債 權人中,除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、良京實 業股份有限公司等2位債權人表示不同意外(其等債權總額 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額之22.46%);債權人台新國 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具狀表示同意更生方案;債權 人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逾期始為 反對之確答,依法亦視為同意該更生方案,其餘債權人逾期 未為確答依法視為同意更生方案,上開同意及視為同意之9 位債權人之債權額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額之77.5 4%,故依本法第60條第2項規定,本件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 更生方案,有本院函文、送達證書、債權表及各該債權人之



陳報狀等在卷足憑。又本件債務人名下無財產、僅有傷害型 產險,有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、中華民國人壽保 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在 卷可參,且查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 ,另依首揭規定,就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 之生活程度,裁定為相當之限制,爰裁定如主文。三、不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3   月  12  日
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

附件一:更生債務人之更生方案
壹、更生方案內容
1.清償總金額:新臺幣(下同)493,212元2.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:3,713,005元3.清償方法: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起,以1個月 為1期,第1期至第7期,每期清償10,621元,第8期至第72期, 每期清償5,041元,另加計每年一次清償15,200,共計6年,債 務人應於每月15日,將如下表所示之每期應償金額,以匯款方 式匯予各債權人,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 之部分,將統一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,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 撥付款項作業。(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參照 )惟債務人仍需依各金融機構之作業方式配合辦理統一撥付款 項作業。
貳、更生清償分配表(各債權人債權總額如債權表所載)(01)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第1期至第7期,每期清償金額:3,061元 第8期至第72期,每期清償金額:1,453元 另每年一次清償金額:4,381元
(02)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第1期至第7期,每期清償金額:829元
第8期至第72期,每期清償金額:394元
另每年一次清償金額:1,187元
(03)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第1期至第7期,每期清償金額:322元
第8期至第72期,每期清償金額:152元
另每年一次清償金額:460元
(04)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

第1期至第7期,每期清償金額:417元
第8期至第72期,每期清償金額:198元
另每年一次清償金額:597元
(05)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
第1期至第7期,每期清償金額:140元
第8期至第72期,每期清償金額:66元
另每年一次清償金額:200元
(06)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第1期至第7期,每期清償金額:2,122元 第8期至第72期,每期清償金額:1,007元 另每年一次清償金額:3,037元
(07)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第1期至第7期,每期清償金額:981元
第8期至第72期,每期清償金額:466元
另每年一次清償金額:1,404元
(08)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第1期至第7期,每期清償金額:1,969元 第8期至第72期,每期清償金額:934元
另每年一次清償金額:2,817元
(09)勞動部勞工保險局
第1期至第7期,每期清償金額:134元
第8期至第72期,每期清償金額:64元
另每年一次清償金額:192元
(10)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第1期至第7期,每期清償金額:40元
第8期至第72期,每期清償金額:19元
另每年一次清償金額:57元
(11)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第1期至第7期,每期清償金額:606元
第8期至第72期,每期清償金額:288元
另每年一次清償金額:868元
參、補充說明
一、各債權人之每期受償金額,係以債權表所示之債權比例計算 後取整數計之。若各期受償金額加總後產生些微誤差,請債 權人各自於第72期時相互協調調整。
二、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,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 ,並依債權人所提供之還款方式或匯款帳號履行,債權人亦 有主動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。
三、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,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 者,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,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。



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,法院並得依債務人聲請 裁定開始清算程序。

附件二: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
一、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。
二、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。
三、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。
四、不得投資金融商品(例如股票、基金等)。 五、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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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