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示催告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催字,110年度,148號
PCDV,110,司催,148,202103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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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10年度司催字第148號
聲 請 人 周詠順 
聲 請 人 童金枝 
聲 請 人 周威辰 
聲 請 人 周威宇 
 
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,本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人陳稱: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,求為裁定 准予公示催告云云。
二、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發給公示催告裁定,經本院於民國一百一 十年二月十八日通知命聲請人於10日內補正股票掛失證明函 正本,聲請人已於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二十日收受該通知,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,迄未補正,應駁回其聲請。三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0條第1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 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。
 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 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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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