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9569號
PCDV,110,司促,9569,202103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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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9569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


債 務 人 廖洲義 
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玖拾陸萬貳仟捌佰肆
  拾柒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
  ,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零八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
  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
  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
 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
 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
  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3   月  29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 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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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