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9429號
PCDV,110,司促,9429,202103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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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9429號
 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



債 務 人 王家富 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玖仟捌佰零捌元,及如附
  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
 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
  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債務人王家富於民國109 年06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100,0 00
  元,約定自民國109 年06月05日起至民國112 年06月05日止
  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.845 採固定利率計算
  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 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  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  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  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 0
  年03月19日止累計99,808元正未給付,其中99,808元為本金
  ;0 元為利息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
  如附表編號:( 001) 所示之利息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3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 
附表
110年度司促字第9429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王家富  │自民國110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1.845%│
│  │99808 │     │3月20日   │      │計算之利息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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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