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9239號
PCDV,110,司促,9239,202103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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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9239號
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



債 務 人 柯定緯(原名:柯瀚翔)
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:
  ㈠新臺幣(下同)肆萬柒仟壹佰零玖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九
   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七計算
   之利息。
  ㈡新臺幣(下同)伍仟零捌拾捌元,及其中肆仟捌佰捌拾捌
   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   百分之十四點九七計算之利息。
 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  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3   月  31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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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