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239號
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
債 務 人 柯定緯(原名:柯瀚翔)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:
㈠新臺幣(下同)肆萬柒仟壹佰零玖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九
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七計算
之利息。
㈡新臺幣(下同)伍仟零捌拾捌元,及其中肆仟捌佰捌拾捌
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百分之十四點九七計算之利息。
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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