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9015號
PCDV,110,司促,9015,202103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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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9015號
 
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


債 務 人 吳騰杰 (原名:吳永翔)

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肆萬貳仟壹佰伍拾叁
  元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
  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 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975416722號電信設備,因欠費
  未繳,業已拆機銷號,終止租用,至民國109年12月止,共
  積欠電信費新臺幣42,153元,迭經催繳,迄未清償。
  (二)相關欠費子號: 0975416722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3   月  25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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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