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839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翁健
債 務 人 楊文盛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貳萬零捌佰捌拾伍元
,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逾期一期當月收取參佰元,連續
逾期二期當月計收肆佰元,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,
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
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一、債務人楊文盛於民國102年6月13日向債權人請領國際信
用卡使用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惟各月消
費款應依債權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
方式繳付帳款予債權人。欠款本金為新臺幣20885 元及自民
國108 年0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遲
延利息,暨逾期一期當月收取參佰元,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
收肆佰元,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,每次違約狀態最
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之違約金。
二、查債務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,消費記帳
合計新臺幣20885 元不為繳納,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
,另應給付利息。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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