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601號
債 權 人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
債 務 人 吳捷睿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貳拾叁萬叁仟壹佰伍
拾玖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
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債務人吳捷睿於民國106年02月02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(
帳號:4284400300417160) ,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
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國109 年
1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0 年03月07日止未受償之循環
利息7871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794 元。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
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「得計入
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」,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,就該帳款之
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
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300 元,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
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 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
之違約金新臺幣500 元計算;手續費則為( 一) 預借現金手
續費( 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.5%加上新臺幣100 元計算) ;
(二) 分期借款手續費用( 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
) ;( 三) 年費: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,詳見信用卡申請書
;( 四) 國外交易授權結匯:依交易金額乘以1.5%計算;(
五) 掛失手續費:每卡新臺幣200 元;( 六) 調閱帳單手續
費: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,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 元;
(七) 補送帳單手續費:每次每份100 元。
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
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給
支付命令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俾保債權,至感德便。
釋明文件:債權證明文件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
110年度司促字第8601號
利息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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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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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1│新臺幣│吳捷睿 │自民國110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15% │
│ │224494│ │3月08日起 │ │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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