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8506號
PCDV,110,司促,8506,20210322,1

1/1頁
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8506號
 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



債 務 人 洪鑫洋即洪國洋

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拾萬元,及如附表
  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 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債務人洪國洋於民國109年06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100,0
  00元,約定自民國109 年06月08日起至民國112 年06月08日
  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.845 採固定利率計
  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
 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
  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
  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
  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
  0 年03月17日止累計100,000 元未給付,其中100,000 元為
  本金;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
  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 001) 所示之利息
  。
  (二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
  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
  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
  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  釋明文件:小額信貸借據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3   月  22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 
附表
110年度司促字第8506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洪國洋  │自民國110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息1.845% │
│  │100000│     │3月18日起  │      │計算之利息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1/1頁


參考資料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