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8128號
PCDV,110,司促,8128,20210319,1

1/1頁
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8128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


債 務 人 吳玉涵即吳秉豐之繼承人





債 務 人 吳卉姍即吳秉豐之繼承人





法定代理人 許麗蓁 



 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秉豐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
  給付新臺幣叁拾伍萬柒仟零肆拾捌元,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
  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
 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
  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 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秉豐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
  給付新臺幣(下同)陸萬叁仟陸佰柒拾捌元,及其中壹萬柒
  仟肆佰捌拾肆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
  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 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三、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秉豐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
  給付新臺幣(下同)叁拾肆萬肆仟零貳拾捌元,及其中壹拾
  壹萬玖仟貳佰伍拾柒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十八日起至
  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
 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
  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五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
 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3   月  19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 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