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7833號
PCDV,110,司促,7833,202103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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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7833號
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
代 理 人 謝孝晴 
債 務 人 謝欣穎即謝秉良(原名:謝明仁)之繼承人


債 務 人 謝棨翔即謝秉良(原名:謝明仁)之繼承人


 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謝秉良(原名:謝明仁)之遺產範
  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( 下同) 貳萬玖仟陸佰伍拾元
  ,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 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二日起至
  清償日止,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參佰元,延滯第
  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,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
  金伍佰元,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
  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 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3   月  18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 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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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