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7770號
PCDV,110,司促,7770,202103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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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7770號
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


債 務 人 劉雲祥即建全然商號




債 務 人 賴惠貞 
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萬伍仟柒佰伍
  拾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  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
  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
 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3   月  18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 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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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