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742號
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
債 務 人 簡茂忠
法定代理人 沈淑芬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拾伍萬伍仟玖佰伍
拾捌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
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1.債務人於民國(下同)93年4月20日間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
40萬元,約定於98年4 月20日清償,利息按年利率9.99% 計
付。詎料,債務人餘欠本息屢經催討皆未清償,經打消呆帳
後,債務人自行還款新臺幣37916 元,充抵原起息日民國96
年9 月5 日起至民國99年2 月10日止共890 天之利息,故新
起息日為民國99年2 月11日,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
,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。
2.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及
帳務資料可證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
定,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
釋明文件:證物:放款資料。契據影本。戶籍謄本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
110年度司促字第7742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簡茂忠 │民國99年2月1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9.99% │
│ │155958│ │1日起 │ │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簡茂忠 │民國99年3月1│至清償日止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│
│ │155958│ │2日起 │ │內者依上開利率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百分之十,逾期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超過六個月部份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依上開利率百分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之二十計算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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