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7645號
PCDV,110,司促,7645,202103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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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7645號
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

代 理 人 洪繪茹 
債 務 人 陳雨璇 
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貳拾伍萬柒仟叁佰零
  陸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
  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 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3   月  17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 
附表
110年度司促字第7645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 │陳雨璇  │自民國109 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5.33%   │
│  │257306元│     │12月11日起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 │陳雨璇  │自民國110 年│自民國110 年│逾期在三個月以│
│  │5444元 │     │1 月12日起 │2 月11日止 │內者,以各期應│
│  │ 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攤還之本金,按│
│  │ 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年息0.533%計算│
│ 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 │新臺幣 │陳雨璇  │自民國110 年│自民國110 年│逾期在三個月以│
│  │10912元 │     │2 月12日起 │3 月11日止 │內者,以各期應│
│  │ 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攤還之本金,按│
│  │ 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年息0.533%計算│
│ 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 │新臺幣 │陳雨璇  │自民國110 年│自民國110 年│逾期在三個月以│
│  │16405元 │     │3 月12日起 │4 月11 日止 │內者,以各期應│
│  │ 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攤還之本金,按│
│  │ 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年息0.533%計算│
│ 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 │新臺幣 │陳雨璇  │自民國109 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逾期超過三個月│
│  │257306元│     │12月11日起 │      │至六個月以內者│
│  │ 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,以現欠本金餘│
│  │ 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額,按年息0.53│
│  │ 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3%,逾期超過六│
│  │ 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個月至九個月以│
│  │ 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內者,以現欠本│
│  │ 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金餘額,按年息│
│  │ 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1.066%計算,每│
│  │ 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次違約狀態最高│
│  │ 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連續收取期數為│
│  │ 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九期。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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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