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7545號
PCDV,110,司促,7545,202103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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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7545號
 
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


債 務 人 陳月娥即李陳月娥
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叁拾伍萬叁仟壹佰玖
  拾捌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
  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 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一、債務人於民國(下同)92年12月16日間向債權人借款新臺
  幣35萬元,約定於97年12月16日清償,利息按年利率7%計付
  。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款至96年3 月9 日,餘欠本息屢經催討
  至今仍未清償。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,自應給付如
  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5 條規定
  之違約金。( 信貸1)
  二、債務人於民國90年4月30日間向債權人申請金融卡融資
  契約,並得經由自動櫃員機取款、轉帳,或以存款帳戶向本
  行取款等等,借款額度以新臺幣20萬元為限,並約定以一年
  一期,自民國90年4 月30日起至91年4 月30日止,最多得延
  長五次即於95年4 月30日清償,依第四條第四款利息按年利
  率16% 計付。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款至96年3 月9 日,餘欠本
  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。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,
  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依第六條規定之違約
  金。( 信貸2)
  三、查債務人陳月娥即李陳月娥曾於民國95年間參加債務協
  商並達成協商,債務協商內容由信貸1 (債權金額198055元
  ,所佔比例49.5% )、信貸2 (債權金額201892元,所佔比
  例50.5% )組成,惟債務人僅繳款至96年3 月9 日,即未再
  清償所欠款項,本行遂依協議書第三條視未到期部分為全部
  到期,並回復原所訂立契約之約定,請求債務人給付到期未
  清償之消費帳款。
  四、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並有附呈之契據影本
  及帳務資料可證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零八條之
  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以維權
  益,實感德便。
  釋明文件:證一:戶籍謄本。證二:契據影本。證三:帳務
  明細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3   月  16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 
附表
110年度司促字第7545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陳月娥即李│自民國96年3 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7%    │
│  │174905│陳月娥  │月10日起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│陳月娥即李│自民國96年3 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16%    │
│  │178293│陳月娥  │月10日起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陳月娥即李│自民國96年4 │至清償日止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│
│  │174905│陳月娥  │月11日起  │      │內者依上開利率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百分之十,逾期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超過六個月部份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依上開利率百分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之二十計算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│陳月娥即李│自民國96年4 │至清償日止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│
│  │178293│陳月娥  │月11日起  │      │內者依上開利率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百分之十,逾期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超過六個月部份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依上開利率百分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之二十計算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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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