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429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債 務 人 邱盈瑜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拾捌萬肆仟玖佰玖
拾捌元,及其中叁萬壹仟陸佰玖拾肆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年
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
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債務人邱盈瑜於民國90年04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150,000
元﹝參證物一﹞,有關借款期限、繳息方式及利息、違約金
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﹝參證物二﹞,詎料債務人自
民國110 年02月17日起即拒絕依約繳付本息,目前尚餘184
,998元﹝參證物三﹞,經債權人迄次催索,債務人均置之不
理,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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