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7405號
PCDV,110,司促,7405,202103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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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7405號
 
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
代 理 人 藍獲鉅 
債 務 人 陳行非即陳建志
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貳萬貳仟柒佰元,及
  其中壹萬柒仟叁佰肆拾元,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
  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
  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 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債務人陳行非即陳建志向債權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,代表門
  號0906600733,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,幾
  經催討仍未獲清償,迄今尚有電信費17340 元,專案補償款
  5360元,共計新臺幣22700 元未作繳納。本件是請求一定數
  量之金錢債務,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
  鈞院鑒核,依督促程序賜發債務人支付命令,以維債權,實
  感德便。
  釋明文件:最新系統欠費畫面、申請書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3   月  15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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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