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405號
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
代 理 人 藍獲鉅
債 務 人 陳行非即陳建志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貳萬貳仟柒佰元,及
其中壹萬柒仟叁佰肆拾元,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
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債務人陳行非即陳建志向債權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,代表門
號0906600733,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,幾
經催討仍未獲清償,迄今尚有電信費17340 元,專案補償款
5360元,共計新臺幣22700 元未作繳納。本件是請求一定數
量之金錢債務,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
鈞院鑒核,依督促程序賜發債務人支付命令,以維債權,實
感德便。
釋明文件:最新系統欠費畫面、申請書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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