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325號
債 權 人 吳幼暉
債 務 人 林晏如
債 務 人 林豊富
一、債務人林晏如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拾玖萬柒仟
元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五計算之利息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
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務人林豊富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玖萬捌仟伍佰
元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五計算之利息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
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三、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
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第一項債務,如債務人林晏如已履行給付時,債務人林豊富
於該債務人履行給付四分之一之範圍內同免責任,第二項債
務,如債務人林豊富已履行給付時,債務人林晏如於該債務
人履行給付之範圍內同免責任。
五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六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第三項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
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
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