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7325號
PCDV,110,司促,7325,202103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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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7325號
債 權 人 吳幼暉 

債 務 人 林晏如 


債 務 人 林豊富 



 
一、債務人林晏如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拾玖萬柒仟
  元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  五計算之利息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
  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務人林豊富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玖萬捌仟伍佰
  元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  五計算之利息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
  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三、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
 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第一項債務,如債務人林晏如已履行給付時,債務人林豊富
  於該債務人履行給付四分之一之範圍內同免責任,第二項債
  務,如債務人林豊富已履行給付時,債務人林晏如於該債務
  人履行給付之範圍內同免責任。
五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六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第三項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
  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
  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3   月  31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 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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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