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7294號
PCDV,110,司促,7294,20210315,1

1/1頁
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7294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


債 務 人 孫樹林 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拾貳萬陸仟壹佰肆
  拾貳元,及其中壹拾貳萬壹仟貳佰貳拾肆元,自民國一百一
  十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七五計算之
  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 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3   月  15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 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