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7267號
PCDV,110,司促,7267,202103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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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7267號
 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



債 務 人 簡榮志 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玖萬玖仟玖佰肆拾肆
  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
 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
  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債務人簡榮志於民國109年05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100,0
  00元,約定自民國109年05月25日起至民國112年05月25日止
  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.845採固定利率計算
  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 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  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
  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
  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
  0 年03月09日止累計99,944元未給付,其中99,851元為本金
  ;;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
  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 001) 所示之利息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3   月  12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 
附表
110年度司促字第7267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簡榮志  │自民國110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息1.845% │
│  │99851 │     │3月10日起  │      │計算之利息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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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