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7222號
PCDV,110,司促,7222,202103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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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7222號
 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


債 務 人 李維真 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壹仟捌佰玖拾元,及其
  中捌萬壹仟玖佰叁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四日起
  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
 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
  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緣債務人李維真於民國91年07月12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45
  79601199029701之信用卡﹝參證物一﹞使用,依約債務人得
  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
  日前向聲請人清償﹝參證物二﹞,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
  109年12月13日結帳日止,帳款尚餘301,890元整未按期給付
  ﹝參證物三﹞,經聲請人迄次催索,債務人均置之不理,實
  有督促履行之必要。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,有約定書
  相關證據為憑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3   月  16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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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