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222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債 務 人 李維真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壹仟捌佰玖拾元,及其
中捌萬壹仟玖佰叁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四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
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
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債務人李維真於民國91年07月12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45
79601199029701之信用卡﹝參證物一﹞使用,依約債務人得
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
日前向聲請人清償﹝參證物二﹞,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
109年12月13日結帳日止,帳款尚餘301,890元整未按期給付
﹝參證物三﹞,經聲請人迄次催索,債務人均置之不理,實
有督促履行之必要。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,有約定書
相關證據為憑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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