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7167號
PCDV,110,司促,7167,20210312,1

1/1頁
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7167號
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



債 務 人 陳羿璇即陳姵希
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貳拾柒萬玖仟壹佰捌
  拾捌元,及其中貳拾伍萬伍仟壹佰陸拾元,自民國九十五年
  四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
  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
  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
  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
  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3   月  12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 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