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167號
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
債 務 人 陳羿璇即陳姵希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貳拾柒萬玖仟壹佰捌
拾捌元,及其中貳拾伍萬伍仟壹佰陸拾元,自民國九十五年
四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
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
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
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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