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158號
債 權 人 歐堡鑽石大廈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林榮勳
債 務 人 李政雄
債 務 人 李正信
債 務 人 李正旺
債 務 人 李天賜
債 務 人 李清山
債 務 人 李玉蓮
債 務 人 洪莉莉
債 務 人 洪福建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拾貳萬貳仟玖
佰零肆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
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