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7158號
PCDV,110,司促,7158,202103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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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7158號
債 權 人 歐堡鑽石大廈管理委員會


法定代理人 林榮勳 

債 務 人 李政雄 



債 務 人 李正信 


債 務 人 李正旺 



債 務 人 李天賜 

債 務 人 李清山 


債 務 人 李玉蓮 


債 務 人 洪莉莉 


債 務 人 洪福建 
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拾貳萬貳仟玖
  佰零肆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
  ,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
  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 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3   月  31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 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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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