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110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翁健
代 理 人 黃琮洋
債 務 人 林伊文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叁萬玖仟零柒拾玖元
,及其中叁萬玖仟肆佰陸拾壹元,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
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另自民國九十四
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年二月八日止,按月(期)
計付逾期延滯金叁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
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柒萬叁仟零貳拾捌元
,及其中陸萬柒仟壹佰伍拾壹元,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六
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
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
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、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
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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