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7052號
PCDV,110,司促,7052,202103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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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7052號
 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
債 務 人 梁瑀宸 
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拾萬叁仟柒佰貳拾
  壹元,及其中玖萬陸仟貳佰零肆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
 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
 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
  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緣債務人梁瑀宸於民國103年04月11日向債權人請領卡號為3
  565522116200308之信用卡﹝參證物一﹞使用,依約債務人
  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
  止日前向債權人清償﹝參證物二﹞,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
  國110 年02月28日結帳日止,帳款尚餘103,721 元未按期給
  付﹝參證物三﹞,經債權人迄次催索,債務人均置之不理,
  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3   月  12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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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