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052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債 務 人 梁瑀宸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拾萬叁仟柒佰貳拾
壹元,及其中玖萬陸仟貳佰零肆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
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
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債務人梁瑀宸於民國103年04月11日向債權人請領卡號為3
565522116200308之信用卡﹝參證物一﹞使用,依約債務人
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
止日前向債權人清償﹝參證物二﹞,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
國110 年02月28日結帳日止,帳款尚餘103,721 元未按期給
付﹝參證物三﹞,經債權人迄次催索,債務人均置之不理,
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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