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003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
代 理 人 黃凌莉
債 務 人 李耀哆
債 務 人 李林美智即李林金枝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萬柒仟叁佰零
玖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
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債務人李耀哆前就讀黎明技術學院即黎明工專邀同
債務人李林美智即李林金枝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
貸款放款借據共2筆,金額總計為新臺幣(下同)102,915元
,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、退學或服義務兵役
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期償還,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
攤還本金或本息,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,除應
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,另按遲延還本付息
部份,本金自到期日起,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,照應還款額
,逾期六個月以內者,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
月以上者,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。
(二)詎債務人李耀哆自109年10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
,迄今尚欠本金17,309元未還,經債權人催討未果,依據借
據條款第八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,
即視為全部到期。另債務人李林美智即李林金枝既為連帶保
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(三)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,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
所送達,無法送達時,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
第一項之規定,准予寄存送達,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
錢債務,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
,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
釋明文件:1.放款借據、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2.利率資料
表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
110年度司促字第7003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 │李林美智即│自民國109年9│至民國110年2│年息0.9% │
│ │17309 元│李林金枝、│月1日起 │月18日止 │ │
│ │ │李耀哆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 │自民國110年2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5.006% │
│ │ │ │月19日起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 │李林美智即│自民國109年1│至清償日止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│
│ │17309 元│李林金枝、│0月2日起 │ │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│
│ │ │李耀哆 │ │ │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二十計算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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