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971號
債 權 人 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
債 務 人 周紘宇即周文生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肆拾叁萬叁仟玖佰陸
拾捌元,及其中肆拾叁萬零伍佰伍拾伍元,自民國九十六年
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五計算之利
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