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6964號
PCDV,110,司促,6964,202103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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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6964號
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




債 務 人 三星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即立登建築物公共安全
      檢查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 薛詠泰 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萬零貳佰肆拾元,
  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  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
 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
  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3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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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三星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檢查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