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6961號
PCDV,110,司促,6961,202103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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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6961號
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




債 務 人 富懋通信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余碧燕 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萬壹仟叁佰柒拾玖
  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 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
 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
  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3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 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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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富懋通信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