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6804號
PCDV,110,司促,6804,202103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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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6804號
 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翁健  



債 務 人 李金火 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伍萬元,及自民國九
  十五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
 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
  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
  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
  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本行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( 中華民國106 年1 月
  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) 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
  有限公司,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,合先敘明。
  (一)、爰債務人李金火於民國94年09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新
  臺幣50,000元, 借款手續費直接計入債務人尚未清償之本金
  餘額,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2.00
  % ,若債務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上開之最低應付款時,則
  以動用之借款金額為最低應付款; 若債務人於動用借款額度
  後所產生之借款債務( 含利息及各項費用) 超過債權人所准
  債務人之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,且差額超過最低應付款時,
  債務人當月之最低應付款即為此差額。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
  低應付款時,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,應立
  即償還全部借款50,000元,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20% 計付
  。立有現金卡約定事項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。
  (二)、查上開借款債務人,現尚欠債權人新臺幣50,000元不
  為繳納,依約除應給付上開借款外,應另給付利息,迭經催
  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,誠屬非是,依上開約定,本件借款應
  視為全部到期; 依法債務人應自付給付責任,並應給付上開
  之延滯利息。茲為免判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
  508 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准予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
  實感德便。
  釋明文件:支付資料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3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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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