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798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翁健
債 務 人 柯志憲
債 務 人 周育苑
一、債務人柯志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佰貳拾柒萬
壹仟零柒拾陸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
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上開債務人柯志憲應給付債權人之金額,如債權人對債務人
柯志憲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,由債務人周育苑給付之。
債務人柯志憲、周育苑如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,應於
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、債務人柯志憲於108年12月23日,邀同債務人周育苑
為保證人,向債務人借款二筆合計新臺幣1,500,000元,借
款期間為自108年12月23日起至114年12月22日止。詎料債務
人柯志憲於109年10月2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,迭經債務
人催討無效,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,依貸
款契約書約定,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,即
喪失期限利益,應即全部清償。債權人如對債務人柯志憲之
財產執行無效果,由債務人周育苑給付之。
(二)、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,債務人茲為清償之
簡便,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
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鑑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維債權
,實感德便。
釋明文件:一、貸款契約書影本1件。二、放款明細2件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
110年度司促字第6798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周育苑、柯│自民國109年1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二點│
│ │114032│志憲 │2月23日起 │ │九九 │
│ │4元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│周育苑、柯│自民國109年1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二點│
│ │130752│志憲 │0月23日起 │ │九九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周育苑、柯│自民國109年1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期收取每期 │
│ │114032│志憲 │2月23日起 │ │固定金額為新 │
│ │4元 │ │ │ │臺幣參佰元之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違約金,每次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違約狀態最高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連續收取期數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為三期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│周育苑、柯│自民國109年1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期收取每期 │
│ │130752│志憲 │0月23日起 │ │固定金額為新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臺幣參佰元之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違約金,每次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違約狀態最高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連續收取期數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為三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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