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6652號
PCDV,110,司促,6652,202103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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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6652號
 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



債 務 人 李隆程 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拾萬零伍拾伍元,
 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
 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
  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債務人李隆程於民國109年05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100,0
  00元,約定自民國109年05月20日起至民國112年05月20日止
  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.845採固定利率計算
  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 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  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
  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
  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
  0 年03月03日止累計100,055 元未給付,其中99,962元為本
  金;0 元為利息;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
 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 001)
  所示之利息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3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 
附表
110年度司促字第6652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李隆程  │自民國110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息1.845%計│
│  │99962 │     │3月04日起  │      │算之利息 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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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