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635號
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
債 務 人 林鈺琅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拾壹萬柒仟零玖拾
叁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
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一、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『自民國104年
9 月1 日起,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
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,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15。』故請
求予以限縮。
二、查債務人曾於民國95年間參加債務協商並達成協商,債
務協商內容由「現金卡(所佔比例42.43%);信貸(所佔比
例57.57%)」組成,共計118,007 元,分80期攤還,利率1
2.88% ,惟債務人僅繳款至96年1 月9 日,即未再清償其所
欠款項,本行遂依協議書第三條行使加速條款並恢復原所訂
立契約之約定,請求債務人給付到期未清償之消費帳款。
三、次查債務人於民國93年9月27日與原告訂立現金卡借款
契約,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8計付,且有借款申請書可稽。詎
料前開欠款債務人僅繳息至民國96年1月9日後,即未再清償
其所欠款項帳,雖經債權人屢為催討迄未清償。依約定書第
壹條第8款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,借款視為
全部到期,爰此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,自應給付前揭請求
標的之借款本息。
四、茲因債權人於95年9月1日起終止現金卡業務,債權人於
終止日依契約條款停止使用。倘終止日尚有現金卡欠款,屆
期將自動適用本行『優惠分期攤還專案』。且『優惠分期攤
還專案』主動將借款年限轉換為84期,利率以百分之15計算
。
五、又查債務人於民國93年9月27日間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8
萬元,約定於民國100 年9 月27日清償,利息按年利率15 %
計付,遲延給付時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
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
違約金。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6年2 月9 日,餘欠本
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。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,
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
110年度司促字第6635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林鈺琅 │民國104年9月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14.99% │
│ │49,682│ │1日起 │ │ │
│ │元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 │民國96年1月1│民國104年8月│年息15% │
│ │ │ │0日起 │31日止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│林鈺琅 │民國96年1月1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15% │
│ │67,411│ │0日起 │ │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│林鈺琅 │民國96年2月1│至清償日止 │其逾期在六個月│
│ │67,411│ │0日起 │ │以內部份,按上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開利率百分之10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,逾期在六個月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以上者,按上開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利率百分之20計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加付違約金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