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6635號
PCDV,110,司促,6635,202103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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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6635號
 
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


債 務 人 林鈺琅 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拾壹萬柒仟零玖拾
  叁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
  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 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一、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『自民國104年
  9 月1 日起,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
  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,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15。』故請
  求予以限縮。
  二、查債務人曾於民國95年間參加債務協商並達成協商,債
  務協商內容由「現金卡(所佔比例42.43%);信貸(所佔比
  例57.57%)」組成,共計118,007 元,分80期攤還,利率1
  2.88% ,惟債務人僅繳款至96年1 月9 日,即未再清償其所
  欠款項,本行遂依協議書第三條行使加速條款並恢復原所訂
  立契約之約定,請求債務人給付到期未清償之消費帳款。
  三、次查債務人於民國93年9月27日與原告訂立現金卡借款
  契約,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8計付,且有借款申請書可稽。詎
  料前開欠款債務人僅繳息至民國96年1月9日後,即未再清償
  其所欠款項帳,雖經債權人屢為催討迄未清償。依約定書第
  壹條第8款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,借款視為
  全部到期,爰此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,自應給付前揭請求
  標的之借款本息。
  四、茲因債權人於95年9月1日起終止現金卡業務,債權人於
  終止日依契約條款停止使用。倘終止日尚有現金卡欠款,屆
  期將自動適用本行『優惠分期攤還專案』。且『優惠分期攤
  還專案』主動將借款年限轉換為84期,利率以百分之15計算
  。
  五、又查債務人於民國93年9月27日間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8
  萬元,約定於民國100 年9 月27日清償,利息按年利率15 %
  計付,遲延給付時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
  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
  違約金。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6年2 月9 日,餘欠本
  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。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,
  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3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 
附表
110年度司促字第6635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林鈺琅  │民國104年9月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14.99%  │
│  │49,682│     │1日起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 │   │     │民國96年1月1│民國104年8月│年息15%   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0日起    │31日止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│林鈺琅  │民國96年1月1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15%    │
│  │67,411│     │0日起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│林鈺琅  │民國96年2月1│至清償日止 │其逾期在六個月│
│  │67,411│     │0日起    │      │以內部份,按上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開利率百分之10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,逾期在六個月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以上者,按上開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利率百分之20計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加付違約金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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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