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6473號
PCDV,110,司促,6473,202103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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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6473號
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

代 理 人 戴安妤 

債 務 人 鍾峰墩 
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仟陸佰伍拾元,及
  其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
  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
 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
  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
 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叁萬叁仟伍佰零捌元,及自民國
  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
  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
 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
 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
  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、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
 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3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 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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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