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6465號
PCDV,110,司促,6465,202103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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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6465號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




債 務 人 陳政憲即陳順宗之繼承人



 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順宗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
  新臺幣(下同)壹拾貳萬肆仟肆佰伍拾捌元,及其中玖萬玖
  仟壹佰叁拾玖元,自民國(下同)九十九年一月十四日起至
  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
  ,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
  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,暨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一
  百年三月三十一日止,按月息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,每月
  違約金收取上限為伍仟元,另自一百年四月一日起僅收取一
  次性違約金壹仟貳佰元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
 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
  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110   年  3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 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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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