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465號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債 務 人 陳政憲即陳順宗之繼承人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順宗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
新臺幣(下同)壹拾貳萬肆仟肆佰伍拾捌元,及其中玖萬玖
仟壹佰叁拾玖元,自民國(下同)九十九年一月十四日起至
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
,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
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,暨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一
百年三月三十一日止,按月息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,每月
違約金收取上限為伍仟元,另自一百年四月一日起僅收取一
次性違約金壹仟貳佰元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
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