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450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翁健
代 理 人 陳朝榮
債 務 人 洪清義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拾柒萬元,及如附
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
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
110年度司促字第6450號
利息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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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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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1│新臺幣 │洪清義 │自民國95年3 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15 │
│ │50000元 │ │月30日起至民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國104 年8月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31日止,按年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息百分之20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計算之利息,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暨自民國104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年9 月1日起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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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2│新臺幣 │洪清義 │自民國95 年7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15 │
│ │120000元│ │月19日起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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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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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2│新臺幣 │洪清義 │自民國95 年8│至清償日止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│
│ │120000元│ │月19日起 │ │內者依上開利率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百分之十,逾期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超過六個月部份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依上開利率百分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之二十計算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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