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6450號
PCDV,110,司促,6450,20210309,1

1/1頁
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6450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翁健  

代 理 人 陳朝榮 
債 務 人 洪清義 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拾柒萬元,及如附
  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
 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
  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3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 
附表
110年度司促字第6450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 │洪清義  │自民國95年3 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15 │
│  │50000元 │     │月30日起至民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    │     │國104 年8月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    │     │31日止,按年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    │     │息百分之20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    │     │計算之利息,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    │     │暨自民國104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    │     │年9 月1日起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 │洪清義  │自民國95 年7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15 │
│  │120000元│     │月19日起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 │洪清義  │自民國95 年8│至清償日止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│
│  │120000元│     │月19日起  │      │內者依上開利率│
│  │ 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百分之十,逾期│
│  │ 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超過六個月部份│
│  │ 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依上開利率百分│
│  │ 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之二十計算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