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258號
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
債 務 人 徐雅琪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貳拾伍萬肆仟柒佰叁
拾叁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七二計算之利息,暨違約金壹仟貳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
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萬玖仟貳佰叁拾元
,及其中柒仟肆佰壹拾叁元,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三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七計算之利息,暨其
中壹萬零壹佰柒拾陸元,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三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
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
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、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
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