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6172號
PCDV,110,司促,6172,20210305,1

1/1頁
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6172號
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



債 務 人 梁靆鎂(原名:梁錦雲、梁慧玲)
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拾柒萬陸仟玖佰捌
  拾元,及其中壹拾伍萬壹仟柒佰玖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
  十五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
  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
 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違約金壹仟貳佰元。並賠
 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
  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3   月  5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
1/1頁


參考資料
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